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010號債權人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台中市○區○○里○○鄰○○街○○巷○○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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