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電子遊戲機「九龍彈珠」壹臺(含IC板壹塊)及小鋼珠貳拾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