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相對人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7期第6次3年期債二張(券號FF000044-FF000045,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合計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八十九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2年裁全字第3639號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曾以民國92年度存字第1913號提存在案。茲以債券即將到期,為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等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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