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60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陸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消費僅繳款至96年9月10日,嗣
後即未再依約按月繳納本息,目前積欠消費款106,031元、
循環利息5,843元,總計111,874元尚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
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
語,業經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當月帳
務資料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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