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