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 林雅慧 原告 黃炯墩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755,000元(計算式:依原告等陳報應拆除坐落54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45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