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74號原告 許月霞 訴訟代理人 李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善平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稅現值資料供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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