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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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IASHENGHUI(中文姓名:謝先輝,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鄭三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3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IASHENGHUI(中文姓名:謝先輝)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CHIASHENGHUI(中文姓名:謝先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之情事,有羈押之必要,爰自該日起對被告為羈押之處分。茲查,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9年6月30日屆滿,經於109年6月4日、1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茲查被告坦承犯有被訴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且據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均重大,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之重罪,縱被告案發後有配合接受警詢、偵查等調查,然基於人性趨吉避凶畏罪之心理且被告在臺灣並無固定住所及親友,業據其所自陳,面對於此重罪之追訴,當有較高之逃亡可能性,故本院認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且衡酌被告自陳無法負擔任何具保金額且在臺灣無親友,本院審酌相關情事認尚無從以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輕微之方式替代羈押處分,以有效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是仍具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綜上,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對其延長羈押之必要性,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
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09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