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EVIETLUYEN具保人林啟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啟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啟祥因受刑人LEVIETLUYEN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LEVIETLUYEN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林啟祥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11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9年3月25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並於109年3月30日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有具保人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俊園109執2983字第1099030630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檢德未109執助1174字第1090049592號函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