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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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IASHENGHUI(中文姓名:謝先輝,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鄭三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3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CHIASHENGHUI(中文姓名:謝先輝)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