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五0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以新臺幣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因疏乎以致未出庭到案說明,經宜蘭地方法院通緝到案,羈押入所迄今已經屆滿四個月,被告並無逃亡之虞,亦未有存心逃避刑責,並配合司法程序之調查,如今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現因家裡尚有極重度殘障之親屬需要被告回家照顧,且關係到生命安危,懇請法官准以交保的機會以停止羈押限制住居,繼續回到工作崗位以舒解家境之困頓,到時再予傳喚釐清案情,被告認為已無羈押之必要,請求法官大人准予被告之請求,且雙方已經和解,有和解書,懇請法官輕量刑,因當時係出於意外之傷害,並無殺人之犯意,爰請求准予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經審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甲○○所涉情節,尚非不得以具保替代羈押之處分,爰准以新臺幣十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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