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1號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被上訴人 翁新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48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