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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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慈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慈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5年12月間因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上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與驗後淨重均詳附表編號1至2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3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橋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4號卷第60頁)存卷可參。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邱慧柔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0.121公克│0.106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4號卷第60頁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3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表編號2亦同)│├──┼──────────┼──────┼──────┼────────────────┤│2│甲基安非他命1包│0.882公克│0.874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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