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095號聲請人 戴美和 相對人 施國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國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姓名(本件所附本票皆為指名票據,指名受款人為 載美和 ,非為戴美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