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55號上訴人即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富家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