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 曾仁德 即玄祐診所
蕭秀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