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告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曾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藏雲 數位媒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萬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