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施柏宇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宋氏 玄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逸成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