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美金 即 徐彩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徐美金即徐彩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