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包芸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查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違約金59,211元...」似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包芸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查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違約金59,211元...」似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