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包芸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查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違約金59,211元...」似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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