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0000號信箱
債務人 賴福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78元,及其中12,398元,自民國100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