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宇捷

許慈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永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永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永福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繼承人 許程揚之 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得請求逾新臺幣1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併陳明本件該本票之提示日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同年6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