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小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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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457號

原告 朱育憲

訴訟代理人 朱炳霖

黃碧玉

被告 鄭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茲該宣判期日因颱風經臺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裁定展延至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宣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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