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小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沙小字第457號原告 朱育憲 訴訟代理人 朱炳霖 黃碧玉 被告 鄭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茲該宣判期日因颱風經臺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裁定展延至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宣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