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木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因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記載為「新臺幣壹佰萬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檢附之合約書影本所載商品預購保證金金額不合;另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不合,亦未提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之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對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及台北美容有限公司正確之請求金額各為何,並提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之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該裁定於102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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