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上訴人 游清發 被上訴人 林明中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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