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陳春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2│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