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9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連將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黃曼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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