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增機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尤以所供內容尚與同案共犯之證述互有矛盾齟齬,客觀上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9年6月9日予以執行在案;又被告雖曾因另案(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而於99年9月1日移付執行,然因所涉執行案件業於99年10月20日執畢釋放,前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同一羈押原因暨其必要性則仍存在,遂於99年10月20日再執行羈押,並經合併計算其前後羈押期間至99年10月26日。
二、茲以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9年10月26日),乃經訊問暨核閱卷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羈押原因暨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被告自99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蔡和憲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