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64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68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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