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傷害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三││嘉│8│嘉│││嘉││││傷│期月││義│2│義│5││義│5││││徒│3│地│偵8│地│簡0│5│地│簡0│9││害│刑││檢│2│院│2││院│2││││││署││││││││├──┼──┼────┼─┼───┼─┼───┼────┼─┼───┼────┤││有四││彰│1│台│││台││││毀│期月││化│5│中│上5││中│上5││││徒││地│偵6│高│1│3│高│1│3││損│刑││檢│4│分│訴9││分│訴9││││││署││院│1││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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