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一日。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二毒)│├────────┼──────────┼──────────┤│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94.4月上旬至94.4.9│94.4月初至94.4.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6713號│94年度毒偵字第24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2267號│95年度中簡字第58號││實│││││審├──────┼──────────┼──────────┤││判決日期│94.8.18│95.1.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267號│95年度中簡字第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11│95.2.3│├─┴──────┼──────────┼──────────┤│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11014號│95年度執字第205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二毒)│(寄藏)│├────────┼──────────┼──────────┤│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4月││││罰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94.4月間至94.4.30│94.4.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353號│94年度偵字第1145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450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02號││實│││││審├──────┼──────────┼──────────┤││判決日期│95.2.21│95.2.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450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3.13│95.3.17│├─┴──────┼──────────┼──────────┤│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2881號│95年度執字第327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槍)││├────────┼──────────┼──────────┤│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4.7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45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02號│││實│││││審├──────┼──────────┼──────────┤││判決日期│95.2.23││├─┼──────┼──────────┼──────────┤││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3.17││├─┴──────┼──────────┼──────────┤│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3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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