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
押)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3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4年5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94年6月3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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