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虹羚 律師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走私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莊崑山法官江泰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