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扣案物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春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