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甲○○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容西 原告與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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