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58號上訴人 王家淩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雅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