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林鈺侖 被告偉瓏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張乾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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