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6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
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7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㈣預納郵費新臺幣68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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