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穎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年十月及二年確定,其中所犯妨害性自主罪二罪部分,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月確定,與前揭竊盜罪接續執行,於99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1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