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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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被告程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洪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發票日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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