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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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黃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李忠義 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109年1月17日60,0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