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澤根 訴訟代理人 邱若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東碱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行109年5月28日9萬2925元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