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李仁翎 代理人 莊元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10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360股東戶號: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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