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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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正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正鴻於民國109年3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WeChat)向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翊宸」之人,應徵前往便利商店領取包裹之工作,「翊宸」承諾每件包裹可得報酬新臺幣(下同)300元至500元。被告雖不知「翊宸」真實身分,但「翊宸」要求被告將收得之包裹放置在男廁、公園涼亭或家樂福賣場等顯不合理之場所之言行,被告主觀上應能知悉「翊宸」指示其收取之包裹所含物品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仍為賺取報酬而予以允諾。 鄭星綸 (原名 鄭兆珺 ,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508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9年3月17日晚間上網瀏覽臉書「免費找工作找人才」社團刊登之廣告後,使用Line與暱稱「 林怡蓁 」(ID:hw118)之人聯繫,「林怡蓁」向鄭星綸表示:其公司為博奕公司,若提供帳戶讓該公司會員下注匯款使用,每個帳戶每10日1期,每期報酬
1萬元,1個月可領3期等語。鄭星綸為賺取報酬,遂將其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星綸富邦帳戶)金融卡密碼更改為「林怡蓁」指定之數字;復於109年3月18日16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7-ELEVEN便利商店文興門市,將內含鄭星綸富邦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之包裹,使用「交貨便」之方式,寄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7-ELEVEN便利商店旱溪東門市,於109年3月20日4時52分送達。被告於109年3月20日23時許接獲「翊宸」之微信通知後,因當時尚在虎尾夜市擺攤,遂委託不知情之 杜泓麟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代其領取。杜泓麟委託不知情之 簡蔚棋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載其前往7-ELVEN便利商店旱溪東門市。杜泓麟於同日23時59分,在該店領取包裹;復於翌日(21日)1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之洗車場轉交予被告。被告隨即送往臺中市○○區○○路0段
000○00號之家樂福賣場青海店置物櫃藏放,交付予「翊宸」,鄭星綸富邦帳戶金融卡因而流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掌握之中,然被告尚未實際取得任何報酬(被告涉嫌對鄭星綸詐欺取財及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109年
3月20日及3月21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 張立人邱郁庭蔡婉玉賴國晴 等4人行騙,致使張立人等4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鄭星綸富邦帳戶,隨即由不詳之人,持鄭星綸富邦帳戶金融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同一案件,既經法院為實體判決確定,則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應依該確定判決而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蓋犯罪之一部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如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查被告前因於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許,接獲「翊宸」指示,因當時在外縣市擺攤工作,遂委託不知情之友人杜泓麟代為領取包裹,適杜泓麟搭乘不知情之簡蔚棋駕駛之駕駛車牌號碼000–8897號自用小客車,遂由簡蔚棋於同日凌晨0時59分許,搭載杜泓麟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號1樓全家超商(草悟道店),由杜泓麟領取由 周芳儀 所寄交、內含其所申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之包裹後,於同日凌晨
1時許,在某洗車行將該包裹交給被告。嗣被告將該包裹放置於綽號「翊宸」所指定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家樂福大賣場內置物櫃中,以此方式將該包裹交予「翊宸」使用。嗣「翊宸」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後,旋即向蔡婉玉實施詐騙,使蔡婉玉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周芳儀之台新銀行帳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0000000000、14173號,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經本院於110年1月11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45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0年2月17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本院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於109年3月20日23時許,接獲「翊宸」微信通知後,因當時尚在虎尾夜市擺攤,遂委託不知情之杜泓麟代其領取包裹,杜泓麟委託不知情之簡蔚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載其前往7-ELVEN便利商店旱溪東門市,由杜泓麟於同日23時59分,在該店領取內含鄭星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之包裹後,於翌日(21日)1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之洗車場轉交予被告,被告隨即送往臺中市○○區○○路
0段000○00號之家樂福賣場青海店置物櫃藏放,交付予「翊宸」,嗣於109年3月20日及3月21日,如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人因遭詐欺而分別於如附表1至4所示時間將款項匯至鄭星綸富邦銀行帳戶,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觀諸前案與本案被告領取包裹之情形,均係因其人在外縣市,而委託不知情之杜泓麟代其領取包裹,杜泓麟則搭乘不知情之簡蔚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前案、本案便利商店,由杜泓麟領取內含人頭帳戶之包裹,嗣被告取得前開包裹後,均係將之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家樂福賣場青海店置物櫃藏放,而轉交予「翊宸」,而檢察官本案起訴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蔡婉玉,與前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蔡婉玉為同一人,被害人蔡婉玉僅係受騙而分次匯款至不同帳戶,是被告就以一收取數包裹並於同次轉交之幫助行為,幫助「翊宸」向本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人及前案之被害人蔡婉玉等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而前案既經判處罪刑確定,則本案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慧珍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附表┌─┬───┬────────┬─────┬────┬────────┐│編│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憑證││號││││(新臺幣)││├─┼───┼────────┼─────┼────┼────────┤│1│張立人│於109年3月20日21│109年3月21│29000│台北富邦銀行自動│││(告訴)│時54分許,以電話│日17時3分││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向其詐稱係松果購│││影本(P225)││││物網站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因│109年3月21│20001│台北富邦銀行自動││││員工誤植訂單數量│日17時21分││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須至自動櫃員機│││影本(P225)││││操作取消訂單云云├─────┼────┼────────┤││││109年3月21│1100(存│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日17時36分│款逾限額│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而未成功│影本(P227)││││││存入)││├─┼───┼────────┼─────┼────┼────────┤│2│邱郁庭│於109年3月21日17│109年3月21│19920│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告訴)│時許,以電話向其│日19時8分││內頁交易明細表、││││詐稱係線上商城購│││行動電話網路轉帳││││物網站人員、國泰│││照片(P151、171││││世華銀行人員,其│││)││││於購物時多訂20組│││││││,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訂單云云││││├─┼───┼────────┼─────┼────┼────────┤│3│蔡婉玉│於109年3月21日18│109年3月21│5005│元大銀行自動櫃員│││(告訴)│時30分許,以電話│日19時19分││機交易明細表(││││向其詐稱:係購物│││P199)││││網站人員、花旗銀│││││││行人員,其於購物│││││││時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訂單云│││││││云││││├─┼───┼────────┼─────┼────┼────────┤│4│賴國晴│於109年3月21日15│109年3月21│30000│未提供│││(告訴)│時許,以電話向其│日17時40分││││││詐稱係露天購物網│││││││站人員,其於購物│││││││時,因出貨數量錯│││││││誤,致多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訂單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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