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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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36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林琮茗 債務人 高聖華 債務人 高政源
一、債務人高聖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高政源、高聖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高政源、高聖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聖華於民國106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1年06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1.62%計息,第4-60期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碼年息4.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三)債務人高聖華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偕同債務人高政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11月1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採固定3%計息,按月計付。
(四)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汽車借款約定書第11條)。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繳納至110年05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686號可憑,依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高聖華一次清償本金591,816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連帶保證人高政源應負543,875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
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3.汽車借款約定書。
4.存證信函。
5.放款往來明細。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3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聖華│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5.4%│││47941││5月30日起│6月30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1年0│年息6.48%│││││7月01日起│3月31日止│││││├──────┼──────┼───────┤││││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4月01日起│││├──┼───┼─────┼──────┼──────┼───────┤│002│新臺幣│高政源、高│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3%│││339921│聖華│6月12日起│7月12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1年0│年息3.6%│││││7月13日起│4月12日止│││││├──────┼──────┼───────┤││││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4月13日起│││├──┼───┼─────┼──────┼──────┼───────┤│003│新臺幣│高政源、高│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3%│││203954│聖華│6月12日起│7月12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1年0│年息3.6%│││││7月13日起│4月12日止│││││├──────┼──────┼───────┤││││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4月1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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