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劉高峯
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9建號建物,於民國90年3月21日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則以該物價額為準。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9,200元,而供擔保不動產之價額合計則為1,058,988元[計算式:8,200元/㎡×94.34㎡+285,400=1,058,988元]。
兩相比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8,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