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 許芳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昆貴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