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毀損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及第354條等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