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承犯行,因家中雙親年紀老邁,身體不是很好,家父年紀71歲,在做版模工,趕工缺人手,聲請人如果能具保出去幫忙,也能夠對父母盡最後一點孝心,為此特請停止羈押,讓被告返家處理事務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涉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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