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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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因犯刑法第344條之罪,經本院於96年6月8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1743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5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6年7月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